法律分析:1、因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時拖移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記錄違法事實,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2、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將違反停車規定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的地點,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應當及時發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車輛拖移至停車收費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停車收費水平的停車場停放,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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