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是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核查債權;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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