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的財產范圍如下: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結束前取得的財產;
3、破產企業應當行使的別的財產權,包括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破產企業未來應當行使的財產請求權;
4、作為擔保的價格超過其擔保的債務金額的,超出部分也屬于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后,債權人可以依法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