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十級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本人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個月本人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外,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為了少繳費低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豆kU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12〕22號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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