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者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一)包括三種類型:
1、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通常是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糾紛;
3、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一、如何確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
盡管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但公司法對股東名冊的效力未作規定,在我國審判實踐中,也并不重視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證據功能。
股東資格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并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數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是指公司的記載股東及其股份而設置帳簿。是公司必備的文件之一。
盡管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但公司法對股東名冊的效力未作規定,在我國審判實踐中,也并不重視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證據功能。股東名冊與股東資格之間是何關系?股東名冊是否視為證明記名股東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是否是股東行使股東權的準據?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和實際股東不同,應否應當嚴格按照股東名冊認定股東資格?我們認為,股東名冊主要具有三項功能:第一,對抗公司的功能,公司根據股東名冊來認知股東,記名股東憑股東名冊記載向公司主張股東權,股權轉讓必須變更股東名冊;第二,公示功能,即股東名冊附帶地使股份受讓人及外部人員認知誰是股東的功能。同時,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東名冊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效力予以充分重視。
二、公司變更股東流程
(一)公司變更股東流程以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第3、4項材料。公司變更股東,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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