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債權申報的條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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