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違約
用人單位違約是指因用人單位方面原因造成的就業協議無法履行。違約的原因一般包含單位經營困難導致裁員、崗位撤銷、破產、用人單位用人計劃發生重大變動等。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為畢業生開具寫明原因的正式書面退函。
2、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違約是指因畢業生個人原因造成的就業協議無法履行。違約的原因一般包含已簽約畢業生又與別的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已簽約畢業生準備繼續考研或出國,已簽約畢業生對用人單位工作條件不滿意等。畢業生違約也應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前應慎重考慮。
3、約定解除
在就業協議簽訂時,簽約各方以備注條款或其他書面形式,約定當某種情形或條件發生時就業協議自動解除,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違約,也無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一、單位拒絕解除就業協議怎么處理
1、單位拒絕解除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通知單位解除就業協議,通知送達后,就業協議解除。
2、如果單位對就業協議解除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3、如果單方解除就業協議構成違約的,違約一方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4、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2)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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