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介紹了無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能進行工傷認定,并指出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工傷。其次,介紹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和訴訟程序,以及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程序和時效。最后,列舉了《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無勞動合同能否工傷認定
只要建立了用工關系,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認定工傷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因工受傷不給予享受工傷待遇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梢酝ㄟ^仲裁和訴訟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
勞動爭議案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即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提出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前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認定申請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醫療費的支付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工傷醫療費不超過12個月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金額、在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后、勞動者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申請強制執行。如主張的工傷醫療費未超過上述標準,建議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可直接就工傷醫療費問題先行仲裁解決,其余工傷待遇可在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出來后再行主張。
二、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結語
無勞動合同亦可認定工傷,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做法是錯誤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前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工傷醫療費問題可先行仲裁解決,其他工傷待遇可在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后主張。工傷包括工作時間內事故傷害、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傷害、履職暴力傷害、職業病、工作外受傷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等。其他情形可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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