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一、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需要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申請書需按規范填寫,一份申請書只能辦理一件商標續展,申請書中需包含清晰可見的商標圖樣。
2、申請人需要提交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也需要遞交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3、如果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續展,其需要提交已簽字或蓋章的委托代理書。
二、申請商標續展的兩種方式:
1、委托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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