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撞死人一般2個月判決刑事責任,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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