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拆遷人宅基地(具有合法手續)上的一、二層房屋,凡沒有搶搭搶建者,一律按評估價上浮60%予以補償,三層及三層以上房屋,按評估價予以補償。安置樓以現有農業人口每人65㎡進行無償安置,安置樓為小高層商品房。對有宅基地并有房屋的祖遺戶,按拆遷每院(以宅基地使用證為準)給予130㎡住房的標準安置,超出面積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農戶(以宅基地使用證為準)戶均不足260㎡的,由拆遷人按建筑成本價補足260㎡達到兩套住房。有意購買者在拆遷協議簽訂10日內交齊房款,逾期未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被拆遷農戶每戶可享受15㎡的綜合成本價住宅,獨生子女(獨生子女證為準)可享受30㎡綜合成本價住宅,住宅面積超出享受部分的以市場價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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