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進行聽證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根據本規定具體處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是聽證機構,但實施需要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營機構作為聽證機構。本規定所謂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制定或修改基準地價、組織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制定或修改地區征收補償標準、制定征收項目補償標準和配置方案、制定非農業建設占有基本農田方案等。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的原則,充分聽取市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量證明和申辯權利。根據職權組織的聽證,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外,還以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舉行,根據受到社會監督的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隱私外,還公開舉行了聽證會。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或因情況應急及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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