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金額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信用卡詐騙罪;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信用卡詐騙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偽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行為表現,一是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他用戶的真實信息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信息等。
(2)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五)》對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進行了修改。
根據法條內容,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使用了虛假的身份證明。
2、行為人騙領到信用卡。
騙領就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身份事實,提供虛假的資信證明材料,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領信用卡的行為。
騙領到的信用卡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卡”。
3、行為人使用了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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