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談一談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主要犯罪行為模式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等。一般公民遇到的比較多的問題是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后三個月內仍不歸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僅是因為其它合理的原因導致資金周轉困難而沒有能力償還信用卡的,由于借款人缺乏“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構成要件,因此并不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一、犯罪構成四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相關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種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后即歸于作廢的;(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實踐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即為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
本罪必須是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于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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