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已經被取消,并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標準如下: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私家偵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嗎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等職能部門具備偵查權,私人機構不具備這種權力。公民在依靠自身搜集相關證據的過程中,應當采用合法的方式進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提起民事訴訟需要調查搜集相關證據時,應當采取合法手段進行,必要時可申請法院或委托律師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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