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具體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聽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不包括對征地行為本身的聽證。
1、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聽證。
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地方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標準確定的某一區域的征地補償標準。因為《土地管理法》只對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做了規定,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在實踐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規中,基本上確立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征地補償標準。而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是針對某一相對具體的區域確定的補償標準,直接關系到該區域內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擬定或者修改時,應當舉行聽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聽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地方性法規授權市、縣政府制定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則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聽證。國土資源部門在組織聽證時,向社會發布聽證會公告書,該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廣大農民都可以申請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聽證。聽證應當作成聽證筆錄,并根據聽證筆錄作成聽證紀要,在報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時附具聽證紀要。
2、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
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體的征地項目涉及的具體被征地塊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與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個涉及具體當事人的方案,后者則是一個在一定區域內適用、不針對具體當事人的規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是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因此,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并報批前,應當告知被征地塊的承包經營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等有權要求聽證的人,并根據其申請組織聽證。聽證應當作成聽證筆錄,在報批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時附具聽證筆錄。
此外,《國土資源聽證規定》還明確了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聽證,在規劃階段著手解決具體地塊的征地問題,使征地行為在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聽證中得以反映,以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在征地中的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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