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適用于: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2.累犯或犯罪集團主犯;3.以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暴力犯罪及其他嚴重犯罪的嫌疑人。
法律分析
下列情況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主犯的。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限制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不羈押的措施,以確保其在案件審理期間的自由。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和限制。首先,被申請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存在合法的取保候審申請。其次,取保候審申請人需要提供確保被申請人不會逃避刑事追訴的擔保措施。此外,被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和社會秩序也是考慮的因素。最后,法院會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證據的充分性、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同意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和限制是為了平衡被申請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安全,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
結語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和限制。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暴力犯罪等嚴重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和限制旨在平衡被申請人的權益與社會的安全,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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