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詐騙刑拘時間怎么規定
1、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七天?!缎淌略V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信用卡詐騙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1、本罪和詐騙罪之間有法條競合關系,本罪屬于特別法條,其犯罪成立的邏輯線索是欺騙他人,使他人陷人錯誤然后處分財物,犯罪人由此取得財物,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由于機器不能陷人錯誤,不能成為被詐騙的對象,所以,在ATM機上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都應當成立盜竊罪。換言之,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使用行為,僅限于針對銀行柜臺、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實施。如此解釋“使用”一詞,維持了詐騙概念的同一性,也符合詐騙犯罪實行行為的內在要求。
2、上使用的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認為機器可以被騙,但是,這與法理不一致,也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以前作出的其他司法解釋有沖突。
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似以盜竊罪定罪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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