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您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建議您首先與對方協商離婚。如果協商順利,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等待離婚冷靜期后領取離婚證。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起訴離婚,但由于缺乏證據,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準予離婚,您需要等待第一次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再次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所謂“與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分析
由于您沒有證據,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建議您首先和對方協議離婚。
如果協商順利,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問題能夠協商成功,那就簽署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等待離婚冷靜期后發給離婚證即可。
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起訴離婚,但是由于您沒有證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那么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準予離婚,您需要第一次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后再次起訴。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建議您首先與對方協商離婚。如果協商順利,解決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問題后,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起訴離婚,但由于缺乏證據,法院第一次通常不會判決準予離婚,您需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后等待六個月再次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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