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薪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薪資收入。第十一條規章,計算未休年休假薪資報酬的日薪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薪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薪資收入。實行計件薪資、提成薪資或者其他績效薪資制的職工,日薪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章執行。,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薪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薪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薪資報酬的日薪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薪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薪資收入。實行計件薪資、提成薪資或者其他績效薪資制的職工,日薪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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