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并審理可分為兩種情況,即主體合并與客體合并。所謂主體,是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應訴的當事人,因此,主體合并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成立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這些訴訟都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條是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一)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二)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三)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四)以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五)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六)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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