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對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構成犯罪的信息數量并沒有具體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它與信息數量多少沒有直接的聯系。
《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除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單位的工作人員之外,還包括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商業、房地產業等服務業中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為和提供行為。在分析兩者之前,首先應當明確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1、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個人不愿為一般普通社會公眾所知并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信息。
2、出售行為
“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有學者認為:“出售是一種有償轉讓行為,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獲利目的,在獲利意圖支配下,獲利較少或者還沒有來得及獲利的,不影響出售的認定”。
(三)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是故意,即行為人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之后故意進行侵害行為,但是行為人侵害個人信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僅供自己使用的,有為了進行商業推銷的,也有為了用于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區別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相同,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兩者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有明顯區別:
(一)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郵電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雖然也可以是利用職務便利開拆或隱匿、毀棄他人信件的郵電工作人員,通常主要是郵電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公民。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電報或其他郵遞物資;后者的犯罪對象則只能是信件。
(三)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既包括郵電部門的正?;顒雍托抛u,也包括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后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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