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精神損害應該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經營者實施了上述禁止的行為,即是侵犯消費者的人格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做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
一、消費者協會提出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消費者在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時,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消費者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指法院在判決的一般賠償金之外,另行判決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對的受害人團體所遭受的損害或加害人的非法獲利,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的賠償金。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教育機構欺詐消費者怎么處罰
消費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自行協商。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采取和經營者自行協商的方式去解決矛盾和糾紛,按照法律的規定,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經營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2、達成和解。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假如和經營者坐下來了,大家對維權和賠償事宜談得差不多了,雙方就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達成,雙方的矛盾也就解決了。
3、向消協、教育主管部門投訴。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和曝光這些侵權行為,讓這些違法行為無處遁形,也可以規范經營者的行為。
4、消協調解。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后,可以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居中調解,由第三方監管機構充當調節者,以此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申請仲裁。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和經營者未達成調解協議或并未和解的,可以向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商事仲裁機構經過法定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委的裁決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向法院起訴。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和經營者未就維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要維權,一定要采取合法合規的方式去維權,不要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侵害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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