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消費稅 的計稅為從價定率征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 增值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 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 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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