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消費者健康權的,即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那么經營者承擔的責任就是: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侵犯消費者生命權的,即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那么經營者要承擔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經營者沒有約定提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六,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情形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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