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的保險繳納方式是單位繳納部分按照上月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單位部分,個人部分由休產假女職工交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休產假的女職工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這個基數本身就是按照職工當月的收入計算的。
員工產假期間的社保和公積金是需要按正常渠道進行繳納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承擔對應的部分,不用單位全額承擔的。一般來說,單位都是提前通知員工過來繳納,或者讓員工預交自己需要承擔的部分。
1.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2.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自參保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的次月開始,用工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將由社保部門采取社會化發放方式,按月支付至參保女職工本人銀行卡。對于自己繳納的養老金等保險費用也是合理的,因為單位只需繳納單位的部分,職工產假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個人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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