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二)身份權包括榮譽權、親權、親屬權和配偶權,它具有自身顯著的特點,即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并不得轉讓,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身份權具有權利、義務集合性(尤其是親權等權利)。
一、身份權和人格權的區別是什么
(一)內容的不同,人格權單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榮譽權等等,是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身份權則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體的親權、配偶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中的人身權,身為民事主體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二)權利性質不同,人格權先于身份權,它作為一種自權利,行使時無需他人協助、無需協商,故也不允許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干涉,是身為人類生存的最基本的權利,是身為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法律的保護,而身份權則只能是人格權的派生權利,它注重的是自然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值得法律的保護,而在法律保護之前,需要自然人努力獲取與他人的關系。
(三)訴訟時效不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時,訴訟時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傷害起一年,而其它的人格權和身份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
二、人格權具有什么特征
與各種具體人格權相比,一般人格權具有如下特征:
(一)概括性。一般人格權在構成上表現出集合性,是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抽象與總括,反映具體人格權的本質特征與共同目的。
(二)普遍性。一般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會因為權利主體或權利構成的不同而出現差別。自然人無論其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個體因素的差異如何,社會組織不論其組織形式、財產多寡、規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權。
(三)專屬性。一般人格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或拋棄。
(四)法定性。一般人格權雖然具有概括性與普遍性,但其主體范圍、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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