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仲裁開庭后,可能會出現需要再次開庭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第一次開庭時,關鍵性證據尚未提供,需要等待鑒定結果確定后才能作出裁決。第二種情況是在先行調解之后,調解不成功或者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此時仲裁庭將作出裁決。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需要再次開庭的情形。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開庭后還要開一次庭可能的情況:
(一)第一次開庭對需要鑒定的關鍵性證據未提供,需要鑒定結果確定后,才能裁決;
(二)先行調解之后,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裁決;
(三)其他需要再次開庭的情形。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開庭后是否需要進行二次庭審?
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開庭后并不需要進行二次庭審。開庭是為了雙方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以便仲裁委員會能夠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做出公正的裁決。一次庭審通常足以滿足這一目的。然而,如果在庭審過程中出現新的證據或事實,或者雙方當事人提出需要重新開庭的合理請求,仲裁委員會可能會決定進行二次庭審。這種情況下,二次庭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充分性??傊?,勞動仲裁開庭后是否需要進行二次庭審,取決于具體案件的情況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結語
勞動仲裁開庭后是否需要二次庭審,取決于具體情況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一般情況下,一次庭審足以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需求。然而,若出現新證據或事實,或雙方提出合理請求,仲裁委員會可能決定進行二次庭審,以確保審理的公正和充分。勞動仲裁程序旨在維護勞動權益,通過庭審等程序實現公正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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