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服刑以后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應按以下辦法計算: 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后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準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退休時其被開除或判刑前的工作年限歸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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