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察不管。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于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勞動爭議的范圍是:(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八)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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