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敖ㄖ锘蛘咂渌O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2、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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