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六類賬戶不能凍結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以下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但部分企業賬戶不得查封凍結:
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
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4、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5 、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8、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9、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10、 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11、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可凍結不得扣劃;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3、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5、 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銀行賬戶凍結解凍流程如下:
(1)因為輸錯密碼而導致的銀行卡凍結,用戶需要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銀行卡前往對應銀行的網點柜臺辦理解凍業務;
(2)因為司法原因而造成的銀行卡凍結,若是因為司法原因等特殊因素導致的銀行卡凍結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 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 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 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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