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地基被人故意破壞違法。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是同其余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如果可以認定對方在房屋周邊挖坑,是為了破壞房屋的地基,那么就可以認定對方存在破壞房屋的主觀故意,如果客觀上最終還導致房屋倒塌,那么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都構成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當事人對于共有部分是享有權利的,有權讓鄰居恢復其原貌??梢韵群袜従訁f商處理,當事人有權讓鄰居停止其行為并恢復其原樣。若是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村委會或警察尋求幫助,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對方應當賠償當事人的一切損失,若還不行,當事人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自訴。盡快固定證據,不但要證明侵權行為、還要證明具體損失,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當先向鄉(鎮)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不存在權屬爭議,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返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宅基地使用權屬于自己,那么對方占用自己宅基地的行為就是侵權,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經過土地確權程序,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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