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以下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支持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支持家庭的必要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本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支持家庭成員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
(4)未公開發明或未發表的工作。
(5)被執行人及其支持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名義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其他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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