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過失犯罪要開除公職,根據《人事部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
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
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的規定,及第四條““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后,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于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
2、公務員法施行后,公務員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則會被開除公職,同時根據黨的一些條例,也會開除黨籍。
3、事業單位一般參照公務員執行。
目前各地對公務員的開除主要是通過紀律條例或政策來確定的,規定會有一些不同,一般如公務員受刑事處分的、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參與賭博的、經營娛樂場所的、參與經營小煤窯的等就會被開除公職。
一、公務員的處罰:
國家公務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或犯有其他錯誤行為者予以懲處。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處分凡涉經濟問題的,同時予以經濟處罰。一般處分由本部門首長、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定。開除公職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公務員法啊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在先.,觸犯公務員法以及相關紀律被開除也是有依據的。
這個回答不能說不對,但也不是很完整。事實上,公務員因刑事犯罪被開除公職的法律依據是有的,那就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詳細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我們國家的公務人員,他們的要求是非常的嚴格的,比如說他們如果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肯定會被開除公職。主要還是因為他們是代表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形象,必須要嚴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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