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勞務施工合同的區別。二者的區別:
1.標的種類不同。工程分包的是建設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完成方式不同。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只提供勞務即勞動力。
3.簽訂條件不同。承包單位分包工程,必須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則不需要業主同意。
4.合作管理方式不同。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統一協調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價款結算不同。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勞動力單價和工時數量進行結算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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