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私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離職,拖欠的工資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即使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也要賠償工人的雙倍工資。 用人 單位拖欠工資 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 拖欠工資事實確定的,可以先向當地 勞動監察大隊 投訴或者舉報,請求依法予以處理; 如經勞動監察大隊限期支付,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可以報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責任; 如拖欠工資事實沒有確鑿證據,需要通過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申請勞動仲裁 的途徑解決; 對 勞動仲裁裁決 不服的,還可以 到法院起訴 解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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