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
1、行為對象為毒品。
2、實施持有毒品的行為。持有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行為人與物之間存在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體表現為直接占有、攜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屬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實上置于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響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托給第三者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第三者為直接持有,行為人為間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單獨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疊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于時間的長短,則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著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3、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4、持有毒品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阻卻違法性。換言之,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當化事由,不構成犯罪。例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了治療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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