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
1、合并各方。包括合同的主體簽訂合并合同并參與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還包括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這些公司的名稱和住所應寫在合并合同中;
2、合并方式。合同中的合并方式應以法律形式進行,即吸收合并或新合并;
3、合并對價。合并對價是指合并中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取得公司財產而支付的對價。合并對價有兩種基本形式,股票和現金的形式;
4、合并各方的資產、債權和債務狀況。合并各方的資產、債權和債務狀況是決定合并價格的基本要素,科學確定合并價格對合并成功具有重要意義;
5、員工安置方式。由于公司員工利益在合并中的影響要小得多,因此員工安置方式的條款只適用于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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