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用,榮軍卡實行實名制管理,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銷售和偽造,發生以上行為的,有關部門將停用該卡相關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第四十九條 軍官退出現役后,采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復員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對退出現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以及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軍官,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進行職業培訓。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作退休安置。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準退出現役后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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