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不可以加入工會,因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的是養老金而非工資,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退休后再返聘參加工作,其與務工單位建立的也只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會員退休后,一般不具備恢復會籍的條件,故其保留會籍不作變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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