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的稅率的稅種有兩種:一種是車輛購置稅;一種是預提所得稅。車輛購置稅: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按預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項)時為其代扣代繳稅款,課稅的一種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二、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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