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1、10月1日-10月3日加班費不少于工資的三倍,因為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而10月1日-10月3日為法定節假日。具體如下:
(1)日工資(月工資除以21.75)乘以300%乘以加班天數;
(2)小時工資(日工資除以8)乘以300%乘以加班小時數。
2、10月4日-10月7日加班費不少于工資的兩倍,因為法律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而10月4日-10月7日即為休息日。具體如下:
(1)日工資(月工資除以21.75)乘以200%乘以加班天數;
(2)小時工資(日工資除以8)乘以200%乘以加班小時數。
若國慶節加班,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救濟途徑如下:
1、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休息或者先支付加班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動局監察組報告。公司拒不改正的,由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向仲裁公司申請支付加班費。但是需要注意,職工到勞動監察組投訴公司之前,首先要調查了解公司實行的是什么工時制度,必須明白,并不是所有的工時制度都是節假日加班。例如:
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多少小時,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按標準工時制應工作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視為加班。超出部分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予以支付,平均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2、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救濟需要收集并保存好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證據,以及加班的證據。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這里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必須有公司的蓋章和員工的簽名才有效;
(2)在職證明:公司出具并由公司蓋章;
(3)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在職證明類似;
(4)社保繳納記錄:實踐中存在委托代理機構繳納社保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的社會保障付款記錄就不能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了;
(5)工資流水:必須由公司的公司帳戶發放,如果是由個人發放的,則需要提供進一步的信息以證明關聯關系;
(6)入職的相關文件:錄用通知、入職登記表、薪酬確認單等;
(7)工作證:加蓋企業的公章,有的可能是企業統一印制的;
(8)打卡文件:打卡記錄員工簽字確認,釘釘等軟件進行打卡;
(9)工作任命文件:公司網站/OA上發布的員工入職信息;
(10)有自己名字的公司文件:公司對外的招投標文件、與合作方簽訂的合同、相關的活動方案和策劃等帶有自己名字和公司公章的文件;
(11)會議記錄:要有員工名字的會議記錄;
(12)工作群聊天記錄:能夠闡明群是哪個公司的、員工在群內、員工在群內有工作安排和工作匯報的記錄。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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