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貸款之前,銀行需要了解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銷售合同只是證明貸款用途的證明之一,也可以用其他合同、其他書面材料證明貸款的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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