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法雖來將事假作為法定假期,但從合理角度而言,如員工確實有充分合理的事假理由,公司并不能想當然的將其視為曠工或者無故缺勤,更不能以此為由解雇員工,否則公司將面臨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對于事假,雖可按無薪假處理,但期間的社保支出仍然是公司必須要承擔的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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