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當事人是否屬于適格被告,應當經人民法院實體審理確定。針對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本人認為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芭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系,或者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并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棱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至于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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