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關于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
1、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一、過失引起火災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過失引起火災的立案標準是這樣的:(一)過失引起火災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過失引起火災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刑標準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會依法立案。
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法律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三、內蒙古自治區失火案立案標準
失火罪立案標準有:(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