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履行合同的方法如下: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體標準執行;
(2)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依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分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產的,應當在房地產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標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本條的規定是法定補允原則的法律依據。法定補充原則是長期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原則,也是對商業慣例和經濟活動一般準則的確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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