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兼職拖欠工資首先雙方盡量要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在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或者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都不行的話就起訴了。如果能用簡單的方式解決就盡量選擇簡單的方式。
在校大學生符合就業年齡,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他們提供了勞動,理應得到報酬。學生身份并不應成為他們維權的限制。當大學生遇到打工糾紛時,勞動監察機構應負起責任,向用人單位了解情況。如果無法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將導致大學生無法維權,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職責,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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