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會因為借款給付的方式導致生效的時間不同。具體分為: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
2、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生效;
3、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生效;
4、出借人將特定資產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生效;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生效。
一、出借人未履行出借義務
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為自然人,這份借款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簽訂合同后,出借人反悔,沒有實際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項,則應當認為借款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自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借款人也就不能憑借該合同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義務。但是,如果借款合同不是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而是在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則仍應視為諾成性合同,即通常從合同簽訂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出借人沒有依約實際交付出借款項,借款人是可以憑該借款合同要求出借人履行相應義務的。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對于合同生效的時點和條件有其他約定,或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類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點或生效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還應優先適用這些約定和規定來確定借款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借款協議的必備條款之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于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于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占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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